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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规程(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07-24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阶段  申请入党

    一、宣传教育引导党外师生

高校各级党组织应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师生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对于大学生,应坚持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通过新生入学第一课、军训、主题团日和重要节日纪念活动等载体,以及在班级建立党章学习小组等方式,在他们特别是新生中积极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开展党史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二、递交入党申请书

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党支部应指定专人按照“两审一建档”的步骤开展工作,即:审查递交程序、审看入党申请书、建立发展党员工作档案。

1.审查递交程序。审查规则: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

2.审看入党申请书。审核重点:(1入党申请人的年龄、国籍等是否符合申请入党条件。2)入党申请书是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为什么入党,即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入党申请人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3)入党申请人是否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名。因特殊原因,不能亲笔签名的,应有情况说明。

3.建立发展党员工作档案经审核符合接收条件的,党支部应妥善保存入党申请书并建立发展党员工作档案。

三、党组织派人谈话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1个月内,一般由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或由上级党组织指派院(系)级党委(党总支)委员、组织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对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大学生,谈话也可由党员辅导员、党员班主任、党员教师负责。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应及时将谈话情况进行整理。

对于条件合适的谈话人,可在后续培养中直接担任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

谈话主要内容:(1)谈对党的认识。(2)谈入党动机。(3)谈入党申请人的个人基本情况。(4)谈入党申请人的成长经历。(5)谈入党申请人的家庭情况。(6)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7)对申请人追求政治进步给予肯定并提出期望。

第二阶段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四、推荐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推荐和确定程序是“双推一决定”,即: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

1.党员推荐。党支部全体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可通过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党员联名推荐等方式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2.群团组织推优群团组织应按党组织要求,以会议推荐的方式,向党支部推荐优秀分子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群团组织推优结果有效期一般为2年。党组织吸收28周岁以下入党的青年,一般应是共青团员,且须经团组织推优。申请入党人不是共青团员的,由工会组织推优。

3.党支部委员会(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由党支部党员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应坚持政治标准,正确分析运用推荐结果,不简单依据票数和学习成绩确定人选。

五、上级党委备案

党支部研究决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向上级党委备案。备案程序是:上报备案报告、备案审查、发放写实表。

1.上报备案报告一般应在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后1周内,向上级党委报送备案报告和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等材料。备案报告应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会议研究情况。党支部上级党组织为党总支的,党总支应在上报备案报告前,对党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审议。

2.备案审查上级党委接到备案材料后,指定专人或相关部门认真审查,主要看是否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手续是否完备等。党委备案批复书面意见一般应在1周内通知报备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时间即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

3.发放写实表入党积极分子备案审查合格的,上级党委向党支部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党支部负责按培养教育进度据实填写。

六、指定培养联系人

经上级党委备案同意后,党支部应当在1周内指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党支部下设党小组的,应将入党积极分子编入党小组进行培养教育。指定培养联系人过程中,应做到“两明确三杜绝”,即:明确培养联系人来源、明确培养联系人任务、杜绝三种不能担任培养联系人的情形。

1.明确培养联系人来源一般情况,应当在党支部内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入党积极分子较多的党支部,其上级党组织可指定其他党支部的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

2.明确培养联系人任务培养联系人主要任务是:(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5)配合党支部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

3.杜绝三种不能担任培养联系人的情形1)预备党员不能担任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2)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担任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3)入党积极分子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其培养联系人。

七、培养教育考察

党组织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考察,做到“三培养一考察”,即:培养联系人培养、党支部培养、党校培养、半年一考察。

1.培养联系人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应经常性同入党积极分子谈心谈话、观察表现及审阅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撰写1篇思想汇报。思想汇报应结合参加教育培训、党组织活动和所闻所见进行撰写,从具体事具体人入手,重点谈思想上的进步、对党的认识、学习党的创新理论的收获,不简单要求字数。培养联系人每季度对培养情况进行1次写实。

2.党支部培养党支部应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

3.党校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必须进入党校学习,进行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党章、党史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等。集中培训一般不少于24学时。

4.半年一考察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1次考察,就其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等进行综合考察。考察结果如实记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

院(系)级党组织应及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台账,每年12月底前,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1次分析。分析的主要内容有: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规模、结构、分布、质量等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的经验、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三阶段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八、确定发展对象

确定发展对象应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严格监督,主要程序是:审查资格条件,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党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1.审查资格条件。党支部须严格审查入党积极分子的资格条件,审查要点是:(1)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2)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参加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并结业。(3)基本具备党员条件。

2.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听取意见的主要方式:(1)设立党小组的,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党小组应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2培养联系人以谈话推荐方式,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3)党支部以个别谈话、座谈了解、民意测验等方式,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入党积极分子是团员的,应听取团组织意见。

3.党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党支部委员会综合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充分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并形成书面会议记录。

九、上级党委备案

党支部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后,向上级党委备案。发展对象人选只有上级党委备案同意,方可列为发展对象。备案程序是:上报备案报告、备案审查、列为发展对象后公示。

1.上报备案报告党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后1周内,应向上级党委报送备案报告和发展对象备案表。备案报告应包括,发展对象人选的基本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情况、党支部委员会研究情况。党支部上级党组织为党总支的,党总支应在上报备案报告前,对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人选进行审议。

2.备案审查上级党委接到备案材料后指定专人进行认真审查,审查重点是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条件、手续是否完整等情况,并在1周内将备案批复意见通知报备党支部。上级党委备案同意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时间。

3.列为发展对象后公示上级党委备案同意后,应对发展对象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十、确定入党介绍人

经上级党委备案同意并经公示后,党支部应当及时为发展对象确定入党介绍人。确定入党介绍人过程中,应做到“两明确三杜绝”,即:明确入党介绍人来源、明确入党介绍人任务、杜绝三种不能担任入党介绍人的情形。

1.明确入党介绍人来源党支部为发展对象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不能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继续担任,若因特殊情况培养联系人不能再担任的,由党支部指定。如发展对象所在党支部没有符合条件的正式党员时,可由其上级党组织所属的其他党支部的正式党员担任。

2.明确入党介绍人任务入党介绍人主要任务是:(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4)向党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3.杜绝三种不能担任入党介绍人的情形1)预备党员不能担任入党介绍人。(2)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担任入党介绍人。(3)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其入党介绍人。

十一、进行政治审查

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除特殊情况外,政治审查结果在1年内有效。政治审查应做到“两明确一结论”,即:明确政治审查内容、明确政治审查方法、形成结论性材料。

1.明确政治审查内容。主要审查发展对象以下情况:(1)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2)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3)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4)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2.明确政治审查方法。党组织应明确专人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政治审查:(1)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一般以函调的形式,严格审查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的政治情况。(3)对某些重要情况不清的,可以向外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3.形成结论性材料。党支部应形成政治审查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1)发展对象本人的简历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情况。(2)政治审查中提出的问题。(3)经调查已清楚的问题,没弄清的问题或疑点。(4)经对调查情况的综合分析,提出是否影响发展对象入党的结论性意见。 

十二、开展短期集中培训

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或院(系)级党委负责组织,依托学校党校,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集中培训应做到“三个严格”,即:严格培训时间、严格培训内容、严格培训考核。

1.严格培训时间。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短期集中培训,不能以分散自学代替集中培训。

2.严格培训内容。主要学习党章、党史、《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3.严格培训考核。培训结束后,短期培训负责单位应组织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一般不能接收为预备党员。

第四阶段  预备党员的接收

十三、党支部委员会审查

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后形成决议,报上级党委预审。具体程序是: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审查、上报预审材料。

1.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审查。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听取入党介绍人关于发展对象的情况汇报,对发展对象有关问题进行严格审查并形成书面记录。研究审议前,党支部一般应事先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进一步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以及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2.上报预审材料。经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查合格后,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参加短期集中培训情况、公示情况、其他需要上级党委审查的材料以及预审请示和发展对象预审表,报送上级党委。党支部上级党组织为党总支的,党总支应在上报预审材料前,对党支部确定的人选进行审议。

十四、上级党委预审

上级党委在接到党支部上报的预审材料后,一般由组织员负责审查,召开党委会议进行讨论。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预审一般应在15日内完成。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上级党委在预审时应坚持“六个不发展”,即:(1)确定为发展对象时积极分子培养时间不满1年的不发展。(2)确定为发展对象后未经过短期集中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发展。(3)未经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发展。(4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有查清或党内外争议大的不发展。(5)正接受处分的不发展。(6)未来3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不发展。

十五、填写入党志愿书

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入党介绍人、谈话人及有关党组织应严肃、认真地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填写入党志愿书应做到“两清楚一指导”,即:清楚填写时间、清楚填写内容、入党介绍人具体指导。

1.清楚填写时间。发展对象应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其为预备党员前,填写完《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2.清楚填写内容。发展对象填写的内容是《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介绍人意见”栏之前的表内项目。一般必须由本人填写。因特殊原因不能亲笔填写的,代笔人应为党员,代笔人应签名并注明原因。

3.入党介绍人具体指导。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前,入党介绍人应就填写内容和要求向发展对象进行具体指导。

十六、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经上级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党支部委员会一般应在15日内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具体程序是: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党总支审议、上报上级党委。

1.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会议的主要程序是:(1)发展对象汇报情况。包括: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2)入党介绍人介绍情况。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3)党支部委员会报告情况。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代表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情况;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情况;上级党委对发展对象的预审情况;其他需要向党支部党员大会说明的问题。(4)与会党员发表意见。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5)发展对象对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6)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党支部党员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2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7)党支部党员大会作出决议。党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应写入会议记录,并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

2.党总支审议。党支部上级党组织为党总支的,党总支应对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具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委报告。审议的内容为:(1)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2)通过同发展对象谈话和听取党员、群众意见等,对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和在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的表现进行考察。(3)对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进行充分讨论,并提出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意见。

3.上报上级党委。党支部应当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后1周内,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短期集中培训、培养教育考察等材料和审批请示、接收预备党员情况汇总表,一并报上级党委。

超过3个月上报的,党支部应重新复议后,再报上级党委审批。超过6个月上报的,应退回党支部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十七、上级党委派人谈话

上级党委应当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之后、党委进行审批之前,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党委派人谈话时,党支部一般不派人参加。具体程序是:进行谈话、形成意见、向党委汇报。

1.进行谈话。主要内容为: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情况,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情况,目前的优缺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形成意见。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进行记录并整理,形成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3.向党委汇报。谈话人应及时向党委汇报谈话情况及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

十八、上级党委审批

上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以召开党委会议方式,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具体程序是:党委会审议表决、党委作出批复、党支部党员大会宣布。

1.党委会审议表决。党委会审批2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1)审议内容: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以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等。(2)表决方式: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也可采取举手方式表决。

2.党委作出批复。党委将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被批准的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3.党支部党员大会宣布。党支部应将党委审批结果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做好思想工作。

上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应做到“四个不能审批”:(1)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2)不能用党委成员传阅的办法代替党委会议讨论审批预备党员。(3)不能以院(系)党政联席会方式审批预备党员。(4)党委书记不能代表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十九、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基层党委作出同意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后1周内,将预备党员备案表等材料向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提出入党申请、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时间,党支部党员大会、党委会讨论情况等。

第五阶段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二十、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对新接收的预备党员在上级党委批准后,及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二十一、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批准接收预备党员后,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不得放在转为正式党员后进行。

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程序为:(1)奏(唱)《国际歌》。(2)党组织负责同志致辞。(3)预备党员宣誓(宣誓人、领誓人面向党旗,一般举右手握拳,领誓人领誓)。(4)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讲话。(5)自由发言。(6)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如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也应请其讲话。

二十二、继续教育考察

预备期内,党组织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入党介绍人继续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及时填写《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写实表》。

继续教育考察应至少做到“四汇报四谈话一培训两考察”,即:书面汇报思想4次、介绍人谈话4次、党校培训1次、党支部考察2次。

1.书面汇报思想4次。预备党员应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季度书面汇报1次。

2.介绍人谈话4次。入党介绍人同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谈话1次。根据需要,介绍人可随时与预备党员谈心谈话。

3.党校培训1次。预备党员转正前,须参加1次党校培训。预备期集中培训一般不少于32学时。

4.党支部考察2。党支部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1次考察。

二十三、提出转正申请

预备党员一般应在预备期满前1周,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在预备期满后1个月内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预备党员不能提前转正。

党支部应建立提醒机制,对预备期满未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及时提醒、提出要求。

二十四、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一般应在收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1个月之内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预备党员本人必须参加讨论其转正的党支部党员大会。具体程序是: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党支部委员会审查,转正前公示,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1.党小组提出意见。本人提出转正申请后,预备党员所在党小组应对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研究讨论,提出初步意见。

2.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党支部收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后,应征求党支部党员和群众对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的意见。

3.党支部委员会审查。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对预备党员预备期间有关现实表现情况、教育和考察情况、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情况、以及预备期时间等进行严格审查。

4.转正前公示。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前,将拟转正的预备党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5.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预备期间的表现。(2)党小组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3)党支部委员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按期转的意见。(4)党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作出预备党员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将大会决议写入会议记录,并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党员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党员大会相同。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情况,党员应到、实到会议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等。

6.报上级党委审批。党支部应当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转正申请书、现实表现情况、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情况、党支部党员大会开会票决情况、公示情况、审批请示等材料,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二十五、上级党委审批

上级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具体程序是:召开党委会审批、党委作出批复、党支部谈话并宣布。

1.召开党委会审批。主要审议预备党员是否具备正式党员条件、转正手续是否完备,以及转正相关材料是否规范、齐全等。党委会审批2个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时,应当逐个审批。

2.党委作出批复。党委将审批意见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写清楚党龄的起算时间,同时通知党支部。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

3.党支部谈话并宣布。党支部接到党委对预备党员转正的批复后,党支部书记应与本人谈话,并及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二十六、材料归档

1.建档。从收到入党申请书开始,党支部应当按照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建立完整的发展党员工作档案。形成的会议记录材料等可复印后装档。工作档案材料主要包括:

申请入党阶段:(1)入党申请书。(2)党组织派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的记录。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阶段:(3)党员推荐材料。(4)群团组织推优材料。(5)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记录。(6)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备案报告。(7)基层党委备案批复。(8《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9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10)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相关材料。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阶段:(11)讨论确定发展对象前听取意见记录。(12)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记录。(13)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备案报告。(14)发展对象备案批复。(15)确定为发展对象公示材料。(16)发展对象备案表。(17)政审函调材料。(18)综合性政审报告。(19)发展对象培训材料。

预备党员的接收阶段:(20)党支部委员会拟接收预备党员审查会议记录。(21)接收预备党员的预审请示。(22)预审批复。(23)《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24)党支部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的会议记录。(25)向基层党委报送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审批请示。(26)基层党委审批会议记录。(27)基层党委批准接收预备党员的批复。(28)报送给党委组织部的预备党员备案表。(29)《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写实表》。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阶段:(30)预备期思想汇报。(31)预备党员培训材料。(32)转正申请书。(33)预备党员转正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材料。(34)预备党员转正前公示材料。(35)转为正式党员的党支部党员大会会议记录。(36)转为正式党员审批请示。(37)基层党委审批会议记录。(38)基层党委同意转为正式党员批复。(39)延长预备期材料。

2.归档。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写实表》、培养教育相关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基层党委保存。

预备党员因不具备党员条件,经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应将有关情况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填写清楚,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由所在基层党委或学校党委组织部保存。

3.转交和接收档案。在发展党员过程中,若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时,原单位党组织应将发展党员有关材料清点整理后转交现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

二十七、表格印制和发放

1.《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省委组织部统一印制。

2.《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写实表》的式样,由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制定,党的关系隶属于省委教育工委的高校统一使用,其他高校参照使用。

3.其他模板和表格供参考使用,高校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附件:1.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样表)

      2.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写实表(样表)

      3.《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规程

       (试行)》有关参考模板